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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士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政府為落實經發會之共識意見,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臺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於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二、內政部於91年8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作為審核之依據,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核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據以辦理登記。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核發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如為委託他人辦理,倘受託人亦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契約書:檢附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申請書:至大陸地區人民(含陸資)專區>書表下載區下載或逕向本局洽取。

    四、其他文件:詳見大陸地區人民(含陸資)專區>書表下載區>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五、申請機關:直接向不動產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4 作業天數

  • 1. 遞送申請案至本局,當日收件。 2. 本局審核申請案應備文件(14日)。 3. 通知應補資料或資料更正(補正期間另計)。 4. 函詢是否屬列管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內土地(約1個月)。 5. 排定期程通知現場會勘(1日)。 6. 申請案陳報內政部並通知申請人(14日)。 7. 內政部收件審核。 8. 內政部通知補正事項(補正期間另計)。 9. 補正事項完成送本局再報內政部(5日)。 10. 內政部再審核,排定審查會議期程。 11. 第二次現場會勘(1日)。 12. 內政部審查會議後發函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7日)。 13. 檢附內政部許可函及登記應備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宜。(內政部許可函發文日期1年內有效)。

5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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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辦機關:地政局-地權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孫夢年
  • 聯絡電話:(04)22218558#63729
  • 傳真:(04)22203707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