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書。
二、委託書(若由委託人申報)。
三、身分證明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一、填寫申報書:按申報書表格填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統一編號﹑區﹑段﹑小段、地建號﹑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並簽章。
二、受理方式:可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1.櫃檯受理。
2.傳真受理。
3.郵寄受理。
4.網路申報:可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申請。(需有自然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