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切結書
四、印鑑證明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書狀補給。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
二、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案件審核後尚須公告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