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稅證明
八、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其無償贈與他人,訂立書面贈與契約 ,應由受贈人會同贈與人,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
二、義務人
三、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
二、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