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
三、登記清冊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契稅繳(免)稅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土地或建物拍定人持憑執行機關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或公正第三人發給 之拍定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 。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
二、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
二、須於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