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辦(非網路申辦,含申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謄本):
一、申請書(臨櫃申請者,得以系統自動列印,免填寫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三、申請核發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同時檢附之文件:
A.申請人為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B.申請人為債權人,請檢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或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通知,該文件或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C.申請人為訴訟繫屬相關人,請檢附法院文件應載明訴訟案號、不動產標示、所需謄本種類、當事人(即訴訟之兩造)或登記名義人姓名。
D.申請人為繼承人,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
E.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依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四、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依內政部訂頒「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檢附證明文件。
一、臨櫃申請地籍圖謄本資料
一、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