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已註明段小段、建號及變更前後資料者免附)
三、門牌變更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四、所有權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建物門牌因戶政機關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原登載之門牌變動,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
二、代理人(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