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因權利書狀損壞而申請,且檢附之權利書狀可明確識別土地、建物標的者得免附)。
三、原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權利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因破損者,應持破損之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換給。
一、請檢附已填竣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一、權利人。
二、代理人(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