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
三、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四、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五、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明。
六、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權利人(請求權人)。
二、義務人(登記名義人)。
三、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