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權人親自辦理者,請檢附登記申請書、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印章。
二、代理人申辦者,請檢附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印鑑章、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一、受理機關:可至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所有權人親自辦理者,收件-計收規費-審查(未附印鑑證明者,所有權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簿-繕發書狀。 四、費用:每張書狀費80元。
二、代理人申辦者,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簿-繕發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