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贈與移轉(公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契約書正本應按贈與價值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
三、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書或建物契稅繳納(免納)證明書(請先辦理查欠地價稅或房屋稅)
四、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公司法人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五、義務人(贈與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法人者,須檢附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六、贈與稅繳清(或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
七、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八、有下列情形需檢附其他機關證明文件:(1)法院許可證明文件: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權利時須檢附之(2)登記統編為流水號者,應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九、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其無償贈與他人,訂立書面贈與契約 ,應由受贈人會同贈與人,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櫃檯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