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交換(公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契約書正本應按交換價值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
三、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書或建物契稅繳納(免納)證明書(請先辦理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四、交換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法人為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五、申請人(交換雙方)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法人者,須檢附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六、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七、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八、有下列情形需檢附其他機關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主要用途為國宅用地或國民住宅辦理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應檢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文件
九、法院許可證明文件: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權利時須檢附之
一、臨櫃申請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櫃檯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