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他項權利設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不可以用影本)
三、義務人(抵押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公司法人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四、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五、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 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櫃檯收件
一、筆(棟)數10筆以下者,處理期限為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