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六、權利書狀。
七、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阻止他人妨害該土地請求權,向登記機關申請限制登記。
二、依請求權人之同意書辦理保全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預告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即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
一、收件: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