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阻止他人妨害該土地請求權,向登記機關申請限制登記。
二、依請求權人之同意書辦理保全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預告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即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
一、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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