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 。
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金額、利息等有變更情事,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二、依雙方訂立之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所載變更抵押權內容。
三、登記完畢後抵押權人取得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涉及擔保物增加,針對增加的擔保物須先行辦理抵押權設定。
二、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