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移轉予受託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雙方所訂立之信託契約書辦理信託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即移轉予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經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但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之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