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共有物分割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