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契稅繳(免)納稅證明。
六、工程受益費完納證明。
七、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後,由拍定人繳足價金,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依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拍賣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所有權移轉予拍定人。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