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他項權利書狀載明不動產標的者,得免附)。
三、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或權利拋棄證明書。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
六、義務人印鑑證明(金融機構於登記機關設有印鑑備查者,免附)。
一、抵押權設定後債務人已還清貸款,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
二、依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辦理清償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抵押權即塗銷。
一、收件: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登記:登錄並異動完成,即結案完成登記。
一、免費申請。
二、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於登記機關設有印鑑備查者,可跨縣(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