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民眾辦理貸款時,無論是向銀行貸款或民間貸款,在簽訂借貸合約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二、依雙方訂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辦理設定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債權人取得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