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規定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規定,主管機關受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之申請案件後,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應於十日內為准駁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