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發起人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或工作地證明)等資料各一式2份(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30人以上設籍或工作地於本市,且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者)。 (二)發起人應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視同具結無前項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三)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1份(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1份(立案證書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