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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人民團體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發起人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或工作地證明)等資料各一式2份(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30人以上設籍或工作地於本市,且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者)。 (二)發起人應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視同具結無前項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三)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1份(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1份(立案證書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3 作業天數

  • 60 日(工作日)

4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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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辦機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人民團體科
  • 聯絡電話:(04)22289111#37800
  • 傳真:(04)2229181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