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籌設申請條件: (一)在區公所劃定並公告確定之社區區域內。 (二)由區域內30名以上成年人發起。 (三)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核轉。 "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3份 (二)發起人名冊一式3份 (三)章程草案一式3份 (四)其他必要文件(個人附戶籍証明資料-如身分證影本、團體會員附合法立案証明及位於該社區區域內之證明) (五)申請立案須報府之資料 1.召開發起人會議及公告徵求會員。 2.召開籌備會議(籌備會議召開次數由團體自行決定)及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名冊。 3.成立大會:成立大會手冊、章程、會員名冊、成立大會紀錄、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圖記印模各2份。 4.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議記錄、選任暨會務人員簡歷冊、會址與使用同意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影本)租賃契約、籌備會移交清冊、理事長照片各2份。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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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社區申請籌組手冊-112版v2.doc 社區申請籌組手冊-112版v2.odt 社區申請籌組手冊-112版v2.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