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三、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5條 安置2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之兒童及少年。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二、申請帳戶開立,應填具本申請書,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開戶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衛生福利部通知臺灣銀行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新臺幣1萬元)。
三、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18歲止。若當月無法繳存,每年1月至11月之繳存單,可於當年11月20日前繳存,12月繳存單繳存期限為當年12月20日止。
四、衛生福利部依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於上、下半年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開戶金),不得超過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每年為新臺幣1萬5000元)。
流程圖 |
存提款流程示意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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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申請書.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