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符合第2條第1項第1款檢具:役男家屬之財產歸屬清單及最近1年之綜合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屬成員存款存摺(存摺明細登錄至申請前1日)、工作收入證明、父母結婚迄今之全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等
三、符合第2條第1項第2款檢具:父母結婚迄今之全戶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就學證明等
四、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檢具:(1)家屬為中度身心障礙、二期癌症者:父母結婚迄今之全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癌症期別)、重大傷病證明;(2)役男父母、配偶、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三期以上癌症者:新式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癌症期別)、重大傷病證明
五、符合第2條第1項第4款檢具:新式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之證明)
六、符合第2條第1項第5款檢具:新式戶口名簿、役男家屬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七、符合第2條第1項第6款檢具:父母結婚迄今之全戶戶口名簿、撫卹令
一、向公所申請轉市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