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
二、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乙份。(詳附註說明)
三、檢附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戸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另申辦)
六、現場照片二張以上(以黏貼方式或直接列印均可)。
七、若現場無法通視或步行到達,請再檢附現況切結書
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如農舍使用執照、容許使用同意書或水保計畫書等)
一、應繳費用:(一)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二)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一單位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單位加收新臺幣三百元。3.證明書每增加一份加收一百元。
二、法律須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