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申請改選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變更報備應備文件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書
(二)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檢查表
(三)臺中市公寓大廈報備基本資料表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含附冊) (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使用執照戶數與申請戶數一定要相同)。
(五)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六)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主席須簽章,主要內容:議決訂立規約、成立管理委員會、選舉委員) (若另開管委會會議互推職務,應一併檢附管委會會議紀錄、出席名冊、簽到簿)
(七)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 (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
(八)最新住戶規約(如為規約草約、規約範本者,不須檢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自行下載)。
以上文件(一式二份)(公所同意備查後,一份轉送市府、一份留存公所)
註: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流會而經由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達成決議之情形,需檢附 兩次會議之開會通知、兩次會議之簽到簿、會議紀錄、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成立公告、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
二、第一次成立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應備文件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
(二)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檢查表
(六)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管理負責人當選公告或管理負責人當選切結書。
(七)公告於社區佈告欄之照片
※以上文件(一式二份)(公所同意備查後,一份轉送市府、一份留存公所)
一、依規定報備共 3 種:1.成立或推選管理組織報備、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報備、3.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報備。其中第 2、3 項應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報備,區公所僅受理第 1 項成立或推選管理組織報備。
一、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至公所提交申請
二、公所審核備查
一、新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