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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申請書表(一致性)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救(補)助對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救(補)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原民會報備,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填具急難救助調查表,並於七天內訪視調查後,報請原民會辦理救(補)助撥款事宜。

    三、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補)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應於第一次申請救(補)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需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4 作業天數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5 申請資格(可申請的條件為何)

  •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其受重傷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一)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需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二)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三)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兒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四)十八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之學生(需在學),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就讀,生活陷入緊急困境者。經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認定之符合者。

7 去哪申請

  •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