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補)助對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救(補)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其受重傷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一)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需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二)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三)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兒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四)十八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之學生(需在學),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就讀,生活陷入緊急困境者。經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認定之符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