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租約正本。
二、相關表格下載路徑:本府地政局網站首頁/業務專區/ 地權類/ 地權專區/ 耕地三七五專區 /書表下載。
一、耕地租約之訂立、續訂、變更、終止、換訂、註銷或更正,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登記。
二、出租人或承租人無法同申請時,得由一方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二、公所受理後通知其他出租人及承租人(必要時辦理公示送達)
三、公所函送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核備
四、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核備後函知各出租人及承租人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