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3個月內1吋照片2張。
二、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印章。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印章)。
四、申請換發者應繳回舊證明;申請補發者應填具遺失切結書。
一、申請對象:凡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毀損不堪使用者、資料異動或遺失及更名者。
二、受理單位:各區公所社會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