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2.入住或安置於與社會局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他安置特殊個案之專簽機構。
3.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不在此限。
4.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二)補助金額
依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28,機構依其分區逕洽各協辦人員轉37339、37338、37341、37331。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