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3條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2.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3.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4.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及不須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金額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增訂表規定辦理。
(三)請款方式
申請人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6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所定應備文件(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請款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04-22289111轉37302、37316。
(五)受理單位
★各區公所。
★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35轉1177。
★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5314200、04-25322843。
★臺中市海線輔具資源中心04-26627152轉30-39。
一、倘須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補助標準表規定內容補助,如電動拍痰器、抽痰機、化痰機(噴霧器)、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單相陽壓呼吸器、血氧偵測儀(血氧機)、氧氣製造機、壓力衣等共19項,請逕洽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4-25265394轉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