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
2.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範圍,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及說明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1,5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15萬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3萬7,500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7萬5,000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375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萬8,750元。
3. 每日以24小時計算一日,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12小時但未滿24小時以半日計算,未滿12小時不予補助。
4.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5. 家屬看護係指由16歲以上未滿65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49。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