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
2.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範圍,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及說明
1. 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家屬看護750元,專職人員看護最高1,500元。
2. 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日最高補助:家屬看護375元,專職人員看護750元。
3. 每日以24小時計算一日,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12小時但未滿24小時以半日計算,未滿12小時不予補助。
4.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5. 補助每人每年最高120日。
6. 家屬看護係指由16歲以上未滿65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30、37329。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