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收入戶未滿65歲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申請表。
2.列冊低收入戶證明。
3.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須證明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定傳染病)。
4.入住機構證明。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未滿65歲且非身心障礙者。
3.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二)補助金額:每月1萬8,000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0。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一、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進行初審並將申請資料彙送社會局
三、社會局進行複審匯撥補助並函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