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2.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新臺幣3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新臺幣5萬元以上。
(二)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15萬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750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6萬元。
3.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僱用專人看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所定上限。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及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依申請人當次看護期間之列冊資格核算。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4)22289111#37211。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