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設籍臺中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設籍期間所生符合第4條規定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三)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2.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3.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4.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四)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申請補助。二、補助金額:(一)列冊低收入戶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 (三)前2款之外,第3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中之一)及第4款(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 (四)已獲保險給付、民間單位及個人贈與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繳付之醫療費用,不列入前項(二)(三)累計金額,亦不予補助。(五)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以15萬元為上限。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流程圖 | |
---|---|
申請書 |
應備-1醫療申請表.doc 應備-1醫療申請表.odt 應備-1醫療申請表.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