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救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2.補助金額:每人發給20萬元。
(二)失蹤救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2.補助金額:每人發給20萬元。
3.應備文件: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全戶戶籍資料、失蹤證明、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及災害證明文件,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重傷救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2.補助金額:每人發給10萬元。
3.應備文件: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全戶戶籍資料、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全民健保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10萬元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災害證明文件,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四)安遷救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且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前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
2.補助金額:受災戶內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5口為限。
3.應備文件: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全戶戶籍資料、受災照片(2-6張)、受災證明文件及里長開具遷居證明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五)住戶淹水救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1戶計算。
2.補助金額:每戶發給1萬5,000元。
3.應備文件: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全戶戶籍資料、受災照片(2-6張)、受災證明文件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住屋因土石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1戶計算。
2.補助金額:每戶發給1萬5,000元。
3.應備文件: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全戶戶籍資料、受災照片(2-6張)、受災證明文件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37217。
受理單位:災害發生地區公所。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且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前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1戶計算。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1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