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臺中市政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3.符合前目之對象,得由其照顧機構行文檢附相關文件代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專職人員看護者,但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入住各類及入住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及隔離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4.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補助標準
1.看護補助
(1)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1,800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
(2)列冊中低收入1.5倍以下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1,500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
(3)列冊中低收入戶1.5倍至2.5倍以下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750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375元。
(4)每日係以24小時計,超過12小時但未滿24小時以12小時計,未滿12小時不予補助。
(5)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費用核定補助款。
(6)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0日。
2.醫療費用補助:
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萬元之醫療費用50%,每人每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15萬元整為限。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長青福利科04-22289111轉37464。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