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衛生福利部審核為本市區域型以上醫院,並由醫師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且應於申請日期前九十日內開立)。 (二)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長照喘息服務、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日間照護中心等照護機構。 (六)如屬應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就學而未就學者,應取得在家教育證明;如為就讀於學校且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者,應取得陪讀證明;如為就讀於幼兒園,應取得陪讀證明或在學半日證明。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媳婦或女婿。 2.經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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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臺中市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申請表.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