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
2.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3.佐證資料(醫院排程單) 或切結書。
一、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二、各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一、臨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