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有建築執照
1.門牌編釘申請書
2.建築執照(含樓層附表、起造人名冊、勘驗記錄表等)
3.用印之設計藍晒圖(含位置圖、各樓層平面圖等)
4.如委託須另附委託書
(二)未領建築執照
1.未領建照建築物初編釘門牌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權狀
3.最新地籍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4.地主同意書(土地為共有持分或他人所有時簽署)
5.如委託須另附委託書
一、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第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13條第2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臨櫃受理申請
二、書面審查
三、現場勘查
四、編釘門牌號碼
五、核發門牌證明
(一)領有建築執照: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二)未領建築執照:房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