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勞動部提供失業民眾至外地就業的交通津貼或搬遷及租屋津貼補助。
一、補助對象:曾投保過就業保險之失業被保險人,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或非自願性離職者。
一、共通要件:1.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連續30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二、個別要件:1.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2.申請搬遷補助金者: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 3.申請租屋補助金者: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