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或變更訓練地點: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分區證明文件及土地(房屋)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房屋如租賃應檢附房屋租賃證明使用期間不能少於二年、並經法院公證)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機構如無檢附不影響此次之申請,本部將於核准公文提醒機構應盡速申請) 6. 設立主體章程(若有涉新增職類與設立證書記載之職類屬性不同,須請機構檢附主體章程以供檢視) 7. 職業訓練師名冊及相關資料 8. 建築物完成圖說 9.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歸屬D5組別,定義為供短期職業訓練、個類補習教育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10. 最近1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含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11. 訓練設備清冊(含場地評鑑合格證書、檢查合格證、實習機具租賃證明等) 12. 原許可證書正本 13. 英譯資料(機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訓練職類)
二、變更負責人:1. 負責人資料表 2. 訓練機構聘負責人或更換負責人之相關佐證資料 3. 原許可證書正本 4. 負責人之英譯
三、新增訓練職類或容量(原設立地點):1. 設立計畫書 2. 場所配置圖 3. 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機構如無檢附不影響此次之申請,本部將於核准公文提醒機構應盡速申請) 4. 設立主體章程(若有涉新增職類與設立證書記載之職類屬性不同,須請機構檢附主體章程以供檢視) 5. 職業訓練師名冊及相關資料 6. 最近1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含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14. 訓練設備清冊(含場地評鑑合格證書、檢查合格證、實習機具租賃證明等) 7. 原許可證書正本 8. 職類之英譯資料
四、變更名稱:1. 主管機關同變更名稱核可函影本 2. 原許可證書正本 3. 機構變更後之英譯資料
五、停訓:停訓前1個月將 1. 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定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於同意停訓時應將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 3. 第一項停訓期間不得超過1年,必要時得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延長6個月
六、停辦或解散:一、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停辦或解散之事由 2.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 3.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4.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 5.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 6.統一編號 二、設立證書正本 三、依「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請提供相關處理資料列冊說明。
一、協助申請成立、變更、停辦職業訓練機構等事項。
一、檢附相關文件至中市府勞工局審核(加實地會勘),初審後再函送勞動部複審,通過後將發放設立證書。
一、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依法可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