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1、終止結婚協議書、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
2、國外終止結婚者,終止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可由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
3、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戶口名簿每本30元、國民身分證每張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一、適用法條: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二、申請人:1.協議終止結婚: 當事人雙方、2.判決終止結婚: 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3.受委託人(協議終止結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一、申請
二、戶所審核
三、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一、協議終止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為協議終止結婚之登記始生效。
二、未成年人協議終止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請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