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際居住相關證明(非設籍臺中市者應付)。
(三)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非福利身分者免附。
(四)委任書:由其他機關團體代為提出申請者需檢附(如各里辦公處、社福機構、慈善團體、學校、機關等)。
一、為紓解弱勢及近貧家庭因遭逢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之困境,辦理食物銀行實務給付,食物銀行申請一期為6個月,若一期申領完畢後仍有需求,可再申請延長一期(6個月),原則上最多以一年為限。
一、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二、區公所於接獲申請及通報後審核申請資格,於每月月底前送交主責轄區食物銀行分店
三、由各轄區食物銀行分店審核申領資格,符合領取食物資格者將於發放日10日前寄發通知單給申請人
四、由申請人至指定食物銀行發放站領取物資
受助戶之資格需為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家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因急難事由,且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生活陷困。
(二)領有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生活仍陷困。
(三)其他因素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急需食物銀行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