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提升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生物處理效率,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植種污泥,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 污泥,投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免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登記及變更。但應於運送及收受行為 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
一、下載填寫表單→傳真(04-23277815)至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