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考量勞工因疫情影響面臨減班休息後而非自願離職或未能獲取政府各部門機關相關資源協助致有生活困難,提供「勞工權益基金-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紓困措施,以降低疫情對勞工生活層面之影響。
二、申請標準:
1. 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三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僱契約者,得申請下列補助:
(1)生活補助:每人每次補助1個月基本工資額,最多2個月。
(2)子女就學補助:國小、國中每名5,000元,高中以上每名8,000元。
2. 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三個月以上,勞動契約存續,惟生活有困難情形者,得申請協商減少工時生活困難補助:每人每次補助3,000元,每人以請領一次為限。
3. 另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勞工任職事業單位六個月以上,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或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且勞工任職該事業單位六個月以上,勞工因非自願性離職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者。符合前開條件者且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可申請生活補助每人每次補助1個月基本工資額,最多2個月。
一、設籍臺中且在臺中工作之15歲以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