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及第4項「不願接受第1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二、您如果擔心就業會影響資格,依據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17點第1項(三)就業服務: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具工作能力未就業之成員參與勞政機關(單位)就業服務、辦理就業輔導專案,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依本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及期間如下: 1、計算方式: (1)就業收入高於基本工資者,仍以基本工資計算。 (2)符合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就業收入依基本工資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3)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收入依基本工資之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2、計算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三、為協助您就業,在區公所填寫就業轉介單後會由社會局承辦人員與您聯繫了解狀況,再轉介就業輔導員協助就業,並定期追蹤您的就業狀況。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具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二、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不包括日間部學生、領有中度(含)以上身障證明無法工作者、滿65歲以上老人。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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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轉介單.docx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轉介單.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