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或團體可申請於沙鹿區內公園、綠地、廣場辦理公益性質活動
一、辦理公益性質活動的個人或團體
一、公園使用費:面積未達0.5公頃者,上午、下午、晚場各新臺幣二千元;面積0.5以上未達2公頃者,上午、下午、晚場各新臺幣四千元;面積2公頃以上者,上午、下午、晚場各新臺幣六千元。
二、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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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公園綠地園道借用切結書.odt 公園綠地園道借用切結書.pdf 使用場地申請書(公園).odt 使用場地申請書(公園).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